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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29 | 點閱數: 269

銓敘部令,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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