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針對現行「年撫卹金」、「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其領受人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訂定相關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事項,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