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13 | 點閱數: 220

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請  查照。
 

:::

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