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現行「在職亡故教育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或「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訂定相關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