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核派非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達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專業加給數額如較所代理校長職務之學術研究費數額為低者,得核給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事實,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