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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8 | 點閱數: 338
主旨:為保障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 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給予當事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7 月 20 日公保字第 10 41060308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前段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第 10 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次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 :「考績委員會...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8 | 點閱數: 285
主旨:有關 TOEIC 多益測驗到場施測服務及 104 年下半年度測驗 日期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 ETS 台灣區總代理 104 年 7 月 17 日 忠益 104 字第 100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一場次團報多益測驗達 50 人以上,得申請到場 施測服務及自選測驗日期,並享有團報測驗費優惠。 三、各機關學校欲申請英檢應考要領免費講座,歡迎電洽承辦 人陳宜鴻小姐,洽詢電話( 02 ) 27018008 轉 388 。 四、檢附旨揭測驗日程表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2015-07-22 08:44: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8 | 點閱數: 314
主旨: 10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即將開始受理報名,請有意願 報考且資格符合人員依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7 月 20 日選高三字第 1041400337 號函辦理 。 二、旨揭考試定於本( 104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分別在臺北、臺 中、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在臺北考區舉 行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同月 9 日在臺北考區舉行簡任升 官等考試口試,並於同年 7 月 17 日在中國時報及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為 http ://http://www.moex.gov.tw )公告。 三、為避免應考人因延誤報名、錯填應考資格條件或考績成績 ,致考試權益受損或影響考試成績,請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8 | 點閱數: 33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714768 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0714768A00_ATTCH1.pdf)主旨:轉知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第 730 號解釋公布後,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年資採計疑義,請查照。說明:一、依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91324 號函辦理。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規定:「…(第 2 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 1 年給與 1 個半基數,最高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第 3 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301
主旨:有關 TOEIC 多益測驗到場施測服務及 104 年下半年度測驗日期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 ETS 台灣區總代理 104 年 7 月 17 日忠益 104 字第 100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一場次團報多益測驗達 50 人以上,得申請到場施測服務及自選測驗日期,並享有團報測驗費優惠。 三、各機關學校欲申請英檢應考要領免費講座,歡迎電洽承辦人陳宜鴻小姐,洽詢電話( 02 ) 27018008 轉 388 。 四、檢附旨揭測驗日程表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490
主旨: 10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即將開始受理報名,請有意願 報考且資格符合人員依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7 月 20 日選高三字第 1041400337 號函辦理 。 二、旨揭考試定於本( 104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分別在臺北、臺 中、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在臺北考區舉 行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同月 9 日在臺北考區舉行簡任升 官等考試口試,並於同年 7 月 17 日在中國時報及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為 http ://http://www.moex.gov.tw )公告。 三、為避免應考人因延誤報名、錯填應考資格條件或考績成績 ,致考試權益受損或影響考試成績,請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290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 翔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 公共電子看板登載「104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 04 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報名宣導訊息,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7 月 16 日選秘一字第 1041100434 號函辦理 。 二、各級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04 年 7 月 23 日至同年 8 月 6 日止登載 考試報名訊息,宣導內容如下:「考選部訊息: 104 年公 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 考試定於 7 月 28 日至 8 月 6 日受理網路報名,相關資訊請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正本: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200
主旨:有關二代健保 103 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本( 104 ) 7 月中旬起陸續寄發繳款單,請查照轉知並協助宣導。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國 104 年 7 月 13 日健保財字第 1040031561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466
主旨:有關「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 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4 年 7 月 9 日延平中人字第 1040744481 號函。 二、依據旨揭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 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 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 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按前揭規定之意旨係為使校 長可自外校聘用合宜且有意願之教師至本校兼任校內行政 職務。爰此,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係指在校內 兼任主任職務之服務期間併計滿 2 年;另調用本局擔任一般 職務、...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16 | 點閱數: 315
主旨:銓敘部通函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退五字第 10439927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來函影本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16 | 點閱數: 280
主旨: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七條修正案,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66889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66889E 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 u.law.moe.gov.tw)下載。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16 | 點閱數: 423
主旨:關於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 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50790 號函 。 二、查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第 4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 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服務法 第 13 條第 4 項所稱「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 職後仍應依...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252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查證作業要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以民國 104 年 7 月 2 日公地保字第 1041160212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逐點說明及相關附件各 1 份,並自 104 年 7 月 2 日生效,請 查照。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468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請查照。說明: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69082 號函辦理。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6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298
主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4 年 6 月 29 日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6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82473 號函辦理。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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