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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8-19 | 點閱數: 639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 即通報該會,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 年 7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6301 號函辦理。 二、按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第 4 款規定(前經本府 103 年 7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030712094 號函轉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在案),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 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 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一)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8-19 | 點閱數: 687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部分規定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 年 7 月 25 日公訓字第 10321605452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係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學 校辦理,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及配合現行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規範內 容,保訓會擬具旨揭實務訓練輔導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並參酌各機關建議後,於同年 6 月 26 日召...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8-19 | 點閱數: 687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 、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會銜修正發布,有 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 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 年 7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30010290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 正公布,其內容涉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部分重點包括,將 「分發」修正為「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 取資格之期限,限於分配訓練之前;以及進修碩、博士學 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 2 年及 3 年,並增...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8-19 | 點閱數: 969
主旨:轉知教育部說明有關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 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審議通過予以停聘,其停聘期間可 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00400 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涉有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依第 14 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 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 任者,其本薪(年...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