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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72240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 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使用個人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 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於放學後歸還或通知 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辦理。

六、學生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範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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