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國籍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
(1)第一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雜費及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局支付差額。
(2)第二胎以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即雜費及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由教育局支付全額。
實際收費會依據以上補助辦法減收,開學後會再發「補助確認單」及「實際收費通知單」給家長。
低收與中低收證明,可先至區公所申請。
補充說明以下:
六、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已繳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3、代辦費:按月收費者,應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按學期收費者,應按幼兒未就讀月數除以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但代辦費已購置材料並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本園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七、幼兒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並事先完成請假手續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