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8 年 5 月 17 日府環廢字第 1080594828 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本市 37 區垃圾應分類排出公告,垃圾排出時應分成「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三大類。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持續進行全市垃圾分類稽查作業,發現未符合規定時(超過 3 件回收物或回收物超過被盛裝物之容積 1/4),將要求立即改善,否則不予收運或處以新臺幣 1,200~6,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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