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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致淵 - 教務 | 2020-04-08 | 點閱數: 52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7 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 1090023871 號函辦理。
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要,確保國人健康,交通
部觀光局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疫情發展
訊息、航空減班等因素,業於 109 年 2 月 12 日與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
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共同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
理原則,並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如下:
(一)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
地的一般預防措施: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 13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3 條)規定
辦理,即旅客取消行程時,依解約日距出發日期之長
短,按旅遊費用比例賠償旅行社。
(二)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
採取加強防護措施: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 15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5 條)規定
辦理,即旅行社除得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及已支付之
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 5%旅遊費用作為補
償。
(三)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
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4 條)辦
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
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三、 有關學校規劃安排赴國外進行國際交流,其解約退費得適
用上述處理原則辦理,惟如學校與旅行社間發生退費爭
議,建議學校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交通部觀光局或中華民國
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俾安排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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