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51393 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第 15 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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