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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蔡孟志 - 主計 | 2021-07-01 | 點閱數: 594

一、

依據行政院 109 年 2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26736 號函、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00009056A 號函、銓敘部 110 年 6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1053590142 號函辦理。

二、

前述函釋所述之 COVID-19 疫情期間,同仁相關權益摘要如下:

(一)

如同仁因公須直接與確定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接觸、互動,可經校長同意後,另行投保其他相關保險。

(二)

如同仁因公須居家隔離(染疫或接觸確定感染者),且須至其他處所進行隔離,可經校長同意後,檢附相關資料,據以報支前往其他處所之交通費,及政府未補助之每日居家隔離費用差額。但如於原住所進行隔離,目前尚無補助前述費用。

(三)

如同仁因公染疫並進行治療,可參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就傷病、失能或死亡情形,申請相關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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