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辦法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流程爰修正旨案申請書,倘有需申請之學校,請以旨揭申請書向本局提出。
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 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同一事實申請者,前項各款急難慰問金,僅得擇一領取,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事由因學生及幼兒或家長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急難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