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國民小學奉准報廢財物標售案招標公告
中華民國 104年 9月 1 日公告
主旨: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國民小學104年度逾使用年限報廢財物標售
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領標時間:自公告標售日起至104年9月11日(三)止,於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領標地點: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國小總務處
二、資格:凡是中華民國之國民年滿三十足歲者均可投標。
三、標的物:如報廢財產標售明細表所列
四、投標地點:臺南市學甲區秀昌里一秀30號,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國小總務處,於截標時間前將標單密封親送或郵寄至本校總務處。
五、截標時間:104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前
六、投標文件: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投標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自然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報廢財產估價單
3.標單
七、底價:訂有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八、開標時間:104年9月14日上午10時
九、開標決標
(一)由本校主辦單位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無投標估價者。
2.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蓋章、或雖經蓋章而無法辨識、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3.投標人資格不符或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標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投標文件之格式與本校公告之格式不符者。
(三)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且高於底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2標以上相同者,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2標以上相同者,比照辦理。
十、備註:得標廠商或國民應於得標之日起3日內將價款繳交本校總務處轉存公庫,逾期未繳者取消得標資格,由次高標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