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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15-11-30 | 點閱數: 51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0401383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推薦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本市教育局,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園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推薦人員,請依規定提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三、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5 年 2 月 12 日(週五)止,請依所附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於期限內踴躍推薦並檢送一式 4 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及電子檔光碟 1 份)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陳暐婷小姐(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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