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1 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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