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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請符合身分者告知註冊組以協助申請。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及該會 110 年 8 月 25 日原民教字第 1100048466 號函辦理。
二、本助學金網路申請平臺網址為 https ://apc.ntcu.edu.tw ,本乎政府作業公開化、透明化精神,請公告前項網址,俾利學生與家長教師皆可以上網查詢,掌握進度消息確保個人權益。
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施要點規定,本助學金計入家戶所得之成員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請申請時提交戶籍證明文件(需有家戶成員姓名、身份字號及申請人原住... 觀看完整文章
檢附本府辦理「臺南市第 6 屆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海報,敬請惠允於貴單位官方網頁、社群媒體、公告欄廣為宣傳公告,並請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參與,請惠予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12 ),本府辦理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已邁入第 6 屆,期藉著培力兒少參與在本市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能向著公民社會之願景不停往前邁進。
二、兒童及少年代表任期為 2 年,任期內將參與本局辦理之各項培力課程、交流活動、權益營隊,及兒少相關會議等。
三、遴選資訊摘要如下:
(一)遴選資格:設籍∕就讀∕居住本市之年滿 12 歲至未滿 18 歲(即 93 年 1 月 2 日以後出生),對兒童...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網路報名日期如下,請務必於期限內報名,逾期不受理:
(一)團體賽項目: 110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8 時起至 9 月 22 日(星期三)17 時止。
(二)個人賽項目: 110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8 時起至 9 月 22 日(星期三)17 時止。
二、為印製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獎狀中英對照內容,請報名組別為個人賽之參賽者,於網路報名時務必填寫英文姓名;團體賽指導教師、指揮、伴奏中英文姓名惠請事先完成調查於報名時一併填畢,有關英文姓名填報方式如附件 2 。
三、其餘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 3-4 。
四、另...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市失智症防治行動方案及 110 年度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子計畫 2 :長者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辦理。
二、為使本府員工對失智症有基本認識,能在職場內遇見疑似或是失智者時能提供適時的協助;在社區或日常生活中,協助失智症者及其家屬,對其溫暖地打招呼,了解是否需要幫助,適時提供協助,爰辦理旨揭教育訓練。
三、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課程對象:本府各局處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課程時間:
1、第一場: 110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5 時 10 分。
2、第二場: 110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5 時 10 分。
(三)上課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7 樓東側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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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市 110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惟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減少密閉式空間集會聚眾活動,降低感染或傳播風險,本(110)年度教師基礎輔導知能研習(國小場)採愛課網線上學習方式,課程相關資訊如下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 旨揭課程已掛載於本局愛課網(網址: https://icourse.tn.edu.tw/mooc/index.php ,請以 OpenID 帳號密碼登入系統進行課程研習。
(二) 參加研習對象:各校至少薦派 1 名( 12 班以上學校請務必指派 1 名)兼任輔導教師或級任導師,指派優先順序如... 觀看完整文章
一、臺南市政府智慧發展中心經營臉書「我在台南」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t.tainan )已成立十周年,特舉辦十周年紀念活動—「繪出你在台南的童趣模樣」,徵求國小一至三年級學童投稿畫作,作品需包含台南在地元素,如名勝古蹟、觀光地景、美食店家或農漁特產等至少1項進行創作。
二、報名方式簡要說明:
(一)活動對象:國小一至三年級學童。
(二)報名方式:僅限線上填寫報名表並上傳作品掃描圖片檔。
(三)報名連結: http://attainan.pse.is/event10 。
(四)徵件期間:即日起至 9 月 24 日(星期五)。
(五)媒材規範:紙張請使用 8 開圖...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函轉銓敘部民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1 號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2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