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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用費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如附件 1 )辦理。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三、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原住民學生,每名每學期可請領學用費新臺幣 500 元。 四、請符合身分者..於 115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前知會註冊組,俾利協助申請。 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如附件 4 )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有關旨案學用費之性質為政府編列預算之助學金補助,爰依上開規定,如貴校原住民學生亦符合本市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資格者,請統一領取本學用費,勿重複請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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