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及填表範例,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12 年 7 月 20 日奉准簽陳暨本府政風處 112 年 7 月 4 日南市政預字第 112087166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修正申報人基本資料國籍欄位:如由未領國民身分證之外國人擔任應申報職務者,申報居留證統一證號已足資辨識其身分並能據此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等作業。
(二)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爰將虛擬資產納入應財產申報項目,申報人須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位,如實填報虛擬資產之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件)、存放機構(錢包廠商)、帳戶名稱、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等資訊。
(三)修正保險應申報內容:考量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契約始日、契約終日等資訊,已能知悉要保人投保狀況,並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立法意旨,故刪除申報表中「保險金額」、「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等欄位,並增加「備註」欄位。
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包含:
(一)二級機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會計主任(會計員)、南瀛科學教育館館長及會計主任。
(二)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會計主任(會計員)、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公立專設幼兒園園長及總務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