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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5-14 | 點閱數: 38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嗣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5年,其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而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年之數額,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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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行總處函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嗣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5年其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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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函人行總處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嗣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5年其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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