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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5-15 | 點閱數: 381

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得不受6個月限制,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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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函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不足6個月或因特殊事由得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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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教育局函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不足6個月或因特殊事由得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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