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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425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如屬9865日以前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如屬9866日以後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俟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至於辦理其他種類留職停薪者,不得再從事進修活動,違反者將廢止留職停薪之申請,並核予懲處。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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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函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嗣後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再利用夜間或例假日從事進修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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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教育局函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嗣後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再利用夜間或例假日從事進修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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