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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14 | 點閱數: 456

轉知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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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函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申請留職停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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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教育局函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申請留職停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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