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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25 | 點閱數: 569

轉知教育部針對現行「在職亡故教育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或「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訂定相關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並自10311日起施行,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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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函教育人員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或月退休金人員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訂定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103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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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教育局函教育人員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或月退休金人員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訂定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103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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