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01 | 點閱數: 423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其發動權限係屬各用人機關權責,覈實認定「當事人是否無法勝任職務」或「已達現職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調任」為準。詳如附件請參閱。

  •  
    1) 銓敘部函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pdf
  •  
    2) 市府函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