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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07 | 點閱數: 434

轉知銓敘部令: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專任公職」之範圍,依銓敘部令規定,係指任職於各類機關()或組織型態中,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全部或部分報酬之有給專任職務,以及以契約進用並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之全職職務。退職政務人員於本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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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令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金及優惠存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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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函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金及優惠存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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