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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4-15 | 點閱數: 612

轉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條、第 13 條、第 1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4403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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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府教育局函教育部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8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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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8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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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8條修正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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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8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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