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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4-23 | 點閱數: 658

轉知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自即日起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修正重點計有()明確規範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之內涵,故將「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修正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為應實務作業之需,增訂「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前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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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10304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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