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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1-30 | 點閱數: 1113

公務員尚不得擔任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成立之「協調委員會」之委員,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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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府函公務員尚不得擔任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成立之協調委員會之委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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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銓敘部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適用疑義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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