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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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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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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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1.「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詳如附件請參閱。
2.查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業於本(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撫卹法施行細則,亦經考試院以同年11月17日考臺組貳二第09900090861號令修正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3.茲因現行「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規定事項,均已提昇至撫卹法或撫卹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爰該注意事項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