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81號令公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2.依修正後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確認無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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