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詳如附件。
2.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3.復查銓敘部82年5月15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49134號函以:「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本部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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