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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1-13 | 點閱數: 1616

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自民國10011起,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及銓敘部98716部退三字第0983075999號書函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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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府函借調他機關占缺並支薪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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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銓敘部函借調他機關占缺並支薪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案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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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銓敘部書函0983075999借調他機關占缺並支薪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案_ATTCH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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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行政機關辦理留職停薪者繳付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規範一覽表_ATTCH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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