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係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且已於一百年一月十七日發布,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均依此要點辦理。
二、另原「台南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暨原「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同時廢止適用。
三、檢附本聘約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對照表各乙份。
四、另本要點於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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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室 分機:701 教務處 分機:710 學務處 分機:720 總務處 分機:730 輔導室,分機:740 人事室,分機:760,網:30051 會計室,分機:750,網:30050 幼稚園 分機:770 大光特教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