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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0216A 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三、本校教師至 114 年度如符合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請於 2 月 27 日(星期四)前洽人事室提出申請。
四、初步篩選符合教師暫列名單:
20 年資深優良: 明怡教師、瓊怡教師。
40 年資深優良: 漢龍教師。
上述名單如有誤請洽人事室修正,另如本(114)年度有符合資格未列入或之前年度符合尚未請頒的教師請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五、相關規定請詳見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其釋例彙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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