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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品欣 - 人事室 | 2010-07-30 | 點閱數: 1006

一、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是以,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與祖父母同,如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有關(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之請領規定,同意得請領養祖父母之喪葬補助。

二、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