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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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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廢止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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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1-13 | 點閱數: 427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以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099751 號、院授人力字第 0990070998 號令廢止,詳如附件。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只保留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式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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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1-13 | 點閱數: 40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於資訊安全考量,「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自即日起將只保留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式,取消以生日、初任本機關實際到職日及驗證碼之登入方式,特此轉知。
增置專長教師不可併計年資請領年終獎金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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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1-13 | 點閱數: 1262
1.增置專長教師不可併計年資請領年終獎金。 2.查教育局公告編號 434 及 462 略以,依據人事行政局來電告知, 99 年 1-7 月曾擔任教育部專案之增置專長教師, 99 年 12 月份若擔任各校按月或按日之代理教師,依據「99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16 點,是類人員為就業措施進用人員,故不可併計年資請領年終獎金。
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本校機關代碼編訂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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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2270
1.有關本府改制直轄市已確定將成立之二級機關及學校代碼,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訂如附件,原機關代碼同時註銷,並自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2.本校新機關代碼 395071400Y ,自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原機關代碼 376619717Y 同時註銷。
國立臺南大學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100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資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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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443
有興趣者,請自行參閱相關資訊及報名方式電子簡章下載(請點選
http://140.133.2.243/postFiles/南大
100 碩博士班簡章.pdf) ※報名時需先購買簡章取得「網路報名序號」及「網路通行碼」才可進行網路報名作業 報名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五)~99 年 01 月 21 日(五) 碩士班筆試時間: 100 年 03 月 05 日(六) ;複試時間: 100 年 3 月 19-20 日(六、日) 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碩士班 考試科目: (一)初試(60%) 共同科目( 10%):國文、英文 專業科目( 50%):下列科目二選一 1. 戲劇及劇場發展(含中、西戲劇史及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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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純勞工身分已領退離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務員1000101以後退休資遣年資採計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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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495
轉銓敘部令,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 35 年上限之限制。詳如附件,請參閱。
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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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486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條文,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公保字第 0990016886C 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年資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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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512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年資, 74 年至 78 年正式納編前之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生活津貼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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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616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 99 年 12 月 15 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詳如附件。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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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878
1.有關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詳如附件。 2.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三、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 5 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請畢。…」。 3.復查銓敘部 82 年 5 月 15 日(82)臺華法一字第 084913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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