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
人事室
|
2011-12-06
|
點閱數:
110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12 月 1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00922680 號函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三、遇有人員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應確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代理人員應即時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不得留待本人處理。請假人員亦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以利職務代理人員接續辦理,確實達到行政效能之提升。
四、另市府教育局將不定期派員抽查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秩序,並實地檢視是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