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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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4108061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80617A00_ATTCH1.pdf)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