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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4-07-17 | 點閱數: 10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7月15日南市衛企字第1130139726號函辦理。 二、本次宣導主題: (一)「落實就醫分流,依據症狀、個人疾病史及健康狀況至診所或醫院就醫,以避免造成急診壅塞及引發院內傳播」; (二)「為防範COVID-19與呼吸道傳染病,進入醫療院所或長照機構請配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與咳嗽禮節」。 三、檢附「COVID-19就醫與用藥分流」宣導圖卡2張、「進入醫療院所及老福機構配戴口罩」宣導圖卡1張;請於透過旨揭管道宣導時,一併協助推廣。 四、宣導時間:即日起至今(113)年12月31日止。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3 | 點閱數: 12
一、「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業經本府於113年6月6日以府法規字第1130792755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輔導辦法」。 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3 | 點閱數: 14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700954B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來函、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競賽申請表各1份,請逕行下載參閱。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3 | 點閱數: 22
【情支團隊】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電話諮詢時間 一、依據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實施計畫辦理。 二、112學年度第2學期情支團隊電話諮詢時間如下:           (一)民治特教中心              1.時間:每週二下午1時30分至4時              2.聯絡電話:06-6... 觀看完整文章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2 | 點閱數: 16
一、「臺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業經本府於113年4月9日以府法規字第1130504029A號令修正發布。 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2 | 點閱數: 22
一、「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本府於113年4月9日以府法規字第1130505147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南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2 | 點閱數: 19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130040836號函轉勞動部113年4月15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05625號函辦理。 旨揭手冊下載網址:https://gov.tw/3SK。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6-22 | 點閱數: 26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30760671號函辦理。 2、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心智障礙者的認知及理解,減少對身心障礙者偏見、負面刻板印象及不友善行為,衛生福利部特製國際身心障礙者日─自閉症及智能障礙主題          宣傳海報電子檔,用以宣導自閉症及智能障礙者的特質與需求。 3、旨揭海報電子檔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資訊網「宣導專區」內,請依著作權規範及注意事項(如附件)及非營利用途下,逕行下      載運用,網址途徑如下: &nbs... 觀看完整文章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5-27 | 點閱數: 69
一、為鼓勵有意願調用本局教師知悉報名訊息,請貴校(園)惠予確實轉知校(園)內所屬教師本公告。 二、應徵資格: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甲等)。 三、調用時間:以公假方式支援本局業務,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為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四、工作處所及調用人數: (一)永華(民治)市政中心1名。 (二)資賦優異資源中心(於進學國小內)1~2名。 (三)特教中心(永福國小內)(辦理學前特教業務)2~3名。 ... 觀看完整文章
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05-27 | 點閱數: 38
一、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7屆第2次小組會議列管案件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       1、第9條有關無障礙部份,明定為使身心障礙 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 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             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       2、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 心障礙者無法公...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