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二、112學年度第1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為112年12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二)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申請補發。
(四)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經費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請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
三、為利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依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意願,先行向擬接受安置學校了解缺額及相關事宜,亦請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學生,倘有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請先行函知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依本署重新安置作業及流程以紙本方式辦理。請於112年12月31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校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石小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另請將前揭申請相關資料電子檔(word檔或odt檔)寄至kiki7442@gm.chsmr.chc.edu.tw彙整。
五、重新安置作業要點、相關表件及申請流程,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tw/icsd)/重新安置下載。對申請作業有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石小姐,聯絡電話:04-8727303分機6233。
六、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能力評估申請表」及「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