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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陳美如 - 政令宣導 | 2024-11-11 | 點閱數: 29

一、依據本市113 學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計畫之高國中小第7場次(附件A、B)及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計畫辦理(如附件C)。

二、申請對象:

(一)國教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不限任一年級申請。

(二)為配合適性輔導安置,國三申請應於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請參閱113年9月4日南市教特(三)字第1132026794號函辦理)

三、有關國教階段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所需送件之表件,請依「送件檢核表(附件1)」之項目送審,並於信封封面註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

(一)紙本資料一併郵寄或交換至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86號)蘇老師收。

(二)送件期程(假日恕不收件):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至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務必於113年12月27日前完成送件。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校相關人員需列席本市鑑輔會身障工作小組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五、若為小六升國一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志願除填寫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通過欲安置學校及班型,也須填寫延長修業年限未通過欲安置之學校及班型。

(二)若有輔具需求,務必填寫輔助器材評估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