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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0-12-04 | 點閱數: 503

說明:
一、本局108年10月3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81150779號函、108年10月28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81207341號函、108年12月18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81475569號函及109年8月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55367號函諒達。
二、電子煙係近年興起之新興菸品,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落實無菸校園,請加強下列防制措施:
(一)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各校務必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本局業已於109年8月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55367號函文請學校納入獎懲規範,如尚未納入者,務請於本學期結束前完成。
(二)請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善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媒體加強宣導。
(三)請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適當單元融入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四)協助追查校園菸(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應函送本市主管機關(衛生單位)追查其成分來源。

(五)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
1、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2、若含毒品成分,依毒品防制條例處理。
3、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