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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4-08 | 點閱數: 302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度菸害防制工作計畫及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貴校校園室內、室外全面禁菸,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之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整罰鍰。
三、本市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315所之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自106年1月9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府衛國健字第1060037202號);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2千至1萬元整罰鍰。
四、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五、考核當日,請轄屬管理人員加強禁菸環境巡查並勸阻於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