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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黃雅玲 - 獎助學金 | 2022-09-29 | 點閱數: 126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二)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獎學金,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調整剩餘名額予他校。(本校15名)

三、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新臺幣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四、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需申請者,請洽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