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6月9日府原教字第1120128787號令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之第三點及第六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三點「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私立高中職。 (二)第六點「生活津貼」補助額度補助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每人每學期6,000元;補助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者每人每學期3,000元。請貴單位轉知校(縣市)內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並廣宣週知。 三、檢送「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供參。
四、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