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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黃雅玲 - 一般公告 | 2024-01-17 | 點閱數: 338

 一、依1131101120179406A

二、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

(一)申請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二)申請原則: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各校亦無需受理申請;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其他法規已「全額補助」學費,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請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如低收入戶學生,依各該法規規定,免除全部學雜費)。

2.其他法規僅「部分補助」學費者:請各校單獨就學費部分,向本局申請學費補助,再依各該法規規定,申請學費以外之其他就學費用補助(如中低收入戶學生,依有關法規規定,減免學雜費60%)

3.74

綜上,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高中生全面無須繳納學費項目,但註冊單上的其他費用仍需繳交,如:雜費、實習實驗費、書籍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