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79406A號函辦理
二、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
(一)申請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二)申請原則: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各校亦無需受理申請;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其他法規已「全額補助」學費,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請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如低收入戶學生,依各該法規規定,免除全部學雜費)。
2.其他法規僅「部分補助」學費者:請各校單獨就學費部分,向本局申請學費補助,再依各該法規規定,申請學費以外之其他就學費用補助(如中低收入戶學生,依有關法規規定,減免學雜費60%)
3.學生重複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生應擇一擇優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請各校落實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綜上,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高中生全面無須繳納學費項目,但註冊單上的其他費用仍需繳交,如:雜費、實習實驗費、書籍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