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3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22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如附件1)辦理。
二、旨揭住宿及伙食費原則補助對象如下:
(一)伙食費:
1、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16族。
2、本府體育局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表隊,其原住民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3、學生之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非屬前項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者,其伙食費其基準如下:
(一)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10,500元;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支出。
(二)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3,500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4,100元為限。
三、符合資格者請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校內申請至3/15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