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辦理。
(二)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110877272號「臺南市視障重點學校設置實施計畫」。
二、甄選條件:
(一)符合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有視障教材試卷相關轉譯經驗或特教服務相關經驗優先遴聘。
(四)品德優良、具有協助特殊學生之熱忱。
三、聘用員額:正取一名。
四、聘用服務類別與服務時間:
(一)國中部重度視障學生。
(二)星期一~星期五,4小時/天。
五、聘用時間:自113年4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依學校行事曆上班,寒暑假不上班不支薪)。
六、聘用薪資:
(一)採時薪計,每小時183元,實際工作時間以學生實際出席狀況而定。
(二)受僱用人員須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相關勞保、離退金依核定額度內勻支。
七、特教學生轉譯人員之職責:
(一)專業能力:
1.每學期參與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3 小時以上。
2.每次服務後需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3.教師助理員(轉譯員)應完成教育局辦理之職前教育訓練 36 小時,且每年應參加相關在職訓練至少 9 小時。
(二)工作內容
1.處理視障學生各科相關教材的文字點字轉譯(製版、排版與校對)。 2.處理視障學生各科相關教材的觸圖製作。 3.處理視障學生各平時考、段考與複習考試卷的文字點字轉譯(製版、排版與校對)。 4.處理視障學生各科平時考、段考與複習考試卷的觸圖製作。 5.與視巡教師確認文字轉譯與觸圖製作的精準度。 6.與學生、生活助理教師確認文字與觸圖的使用狀況。 7.參加轉譯工作回流教育研習。 8.臨時交辦轉譯工作。 八、報名方式: 九、注意事項: |